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中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培养人才的重要学生组织。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工作,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力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的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中的作用,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江苏省大港中学社团管理办法》成立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技能提升、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规范化、课程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广大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三条 教务处和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四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配合教务处和校团委组织开展各类社团活动。
5.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因素或学校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校外指导教师聘任前须由团委审核并经学校党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校内教师经校团委审批由学校颁发聘书,校外教师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由学校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聘期为1年,工作胜任者可连聘。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须按照要求重新聘任。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应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在专业方面给予相应的指导。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每学期制定社团具体活动计划,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按学校社团活动安排表准时到岗,按要求开展指导工作,如需变动或调整,书面报告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按照学校具体课程设置要求开展社团指导工作。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末向校团委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校团委负责对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进行考核,经评估合格的、能胜任工作的教师,继续聘用,若有未完成工作量者,提出批评;不胜任者,减发酬金,并做解聘处理。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报酬计算以课时为单位,指导津贴由校团委统计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按照指导教师的课时标准统一发放。社团因实际工作需要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按到校实际指导次数核计相应工作量,发放指导费用,具体报酬标准根据市场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各社团每年进行一次社团成果汇报,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教师未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社团指导工作的。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校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按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教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