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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港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10-29 21:54: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aF江苏省大港中学

江苏省大港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社团组织健康发展,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我校范围内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在课余时间展开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或摊派各种费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更名、解散,必须经校校团委审查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具体执行。
第八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都必须按照具体要求,真实地填、提交以下材料:
•  江苏省大港中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  社团章程
•  负责人主要简历、成立社团的目的与意义、社团人数与社团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申请登记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有规范的章程,包括以下事项: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类别(学术科技、文学艺术、人文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
3.学生社团活动范围。
4.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
5.经费的来源及使用办法。
(三)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受理申请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学生社团发给校团委批准的通知。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例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 10人的。
(五)其它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更名后原社团资格将不再存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注册。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校团委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要健康积极,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在开展前要以书面形式(活动计划,流程,经费预算,宣传计划)向校团委申请,在得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
第二十条 所有学生社团与学校以外的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必须向学校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校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学校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自办刊物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可发行,任何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发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要建立自己的档案集,并有专人负责收集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
(五)学生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六)学生社团获奖及通报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各协会通过正当途径收入;
(五)其它来源。
第二十六条 资金去向:
(一)协会维持正常运作及购买活动器材;
(二)用于学生社团基建工作;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及日常办公用品购买;
(四)用于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文体类活动及公益活动支出;
(五)其它去向。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由专人(非会长)专门管理,账目公开。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财务负责人、会长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公布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江苏省大港中学委员会
二0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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