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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普法讲座

时间:2009-03-10 21:29:06  来源:江苏省大港中学  作者:朱建国  点击数:

导言:教育这个职业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说教育是爱的事业,另一个是教育是立法最多的职业。对于“教育是爱的事业”这个命题,没人怀疑他的正确性,但是这个命题是完整的吗?一个教师光有一颗热爱学生的心就能教好学生吗?如果忽视法的存在,那么你的爱会不会就是一种伤害哪?比如,徐力杀母的事件,就是由爱而恨,由恨而害。徐力杀了最爱他的母亲,徐母害了她最爱的孩子。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可以这么说,爱心是教师个人的品德,依法是教师从教的准绳。只有依法执教,才会保障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尊重学生的人格和维护教师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讨论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来进一步阐述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让我们的教师认识到依法执教是教师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案例简介]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案例1] 一则新闻:老师,你的脾气为什么这样大?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 西宁一中两女生离校出走 至今下落不明。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此事发生在西宁一中初三(11)班。据家长反映,孩子是在20031220日(星期六)早晨的化学课上出走,至今没有音讯。据同班同学们讲,出走的两名学生是同桌。问及当时情况时,一部分学生讲,当天上化学课时,她俩中一人在老师讲课时私下讲话,老师便拿起她的一本书摔到教室门口,随后那名学生便拿了书走出教室。老师对她的同桌说:她走了,你怎么不走?随即第二名学生也走出了教室,她们再也没有回来。当时老师还让讲话的女学生罚站在教室的最后面。而另一部分学生讲,当时第一个女学生走出教室后,老师没说什么,第二名学生就跟着走出了教室,也没有对第一个女学生进行罚站一事。当问及当时老师有没有其他举动时,一些学生你看我,我看你,似乎有些难为情。学生们还说,化学老师常因为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好而大骂班里的学生。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思考]  除了成绩,我们是不是漠视了教育中另外一些东西?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案例2]  12岁学生遭罚站离家出走,“寻找费”谁埋单?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12岁的梁某一早来到学校便被班主任叫去谈话,结果晚了第一节课。当梁某喊了声“报告”准备解释时,正赶上当堂的老师讲到兴头上,无故被人打断的老师非常恼火,不容分辩,将梁某罚站在门外。由于梁某平日自尊心特强,于是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梁某父母发现不见了梁某后,四处寻找。其间,交通费、通讯费、广告费共花去4000余元。两个多月后,父母在徐州找到了孩子。为此家长向学校索赔4000余元,学校是否应赔偿?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讨论] 观点1、:12岁的小梁尚属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学校理应成为其监护人,学校应该对梁的安全等一切负责。另外梁并非无不正当理由迟到,其行为也没有违反学校的规定。只是由于老师存在失误造成其受罚。所以学校应赔偿家长寻找梁的费用4000元。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2、观点212岁的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负气出走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所以学校不应该赔偿。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律师点评]  认为学校应该赔偿,讲课老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正是由于老师的无理处罚,伤害了梁某的自尊心,致使梁离家出走,父母寻找产生损失,损失与学校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梁某在这件事中也有一定过错,心理承受能力相当脆弱,应减轻学校一部分赔偿责任。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本案最后通过法院调解:学校同意支付梁父母为寻找小梁而支出的4000余元费用。同时表示以后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梁父母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思考]  这两个案例谈的是“怒”与“罚”的问题,教师常常因为学生违纪而发怒对学生惩罚,经常用的办法就是罚站,一般来说教师罚站的对象经常是上课说话的学生。可以认为罚站是一种处于变相体罚与正常教育之间的灰色教育手段,它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能及时地制止学生违反校规的一些行为,发生上述极端的事情也很少。大家可以研究一下学生违纪跟教师罚站的因果关系,看似学生说话是因,教师罚站是果,而实际上教师是因,学生说话是果。为什么这样说哪?当我们面对学生的错误时,我们应该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是不是我们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出了问题?在很多的情况下真的是我们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出了问题,如果你既不能成为学生的益友,又不被学生当做良师,那么,你的烦恼就比别人多,也就不得不经常使用罚站这种办法。再有我们并没有真正地放下老师的架子,做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老师仍然是课堂上的主宰,就像电视剧《宰相刘罗锅》里刘庸跟太上皇乾隆在一起洗澡的一段台词。大家有没有意识到,罚站对一个学生来说,对其心灵的伤害是特别大的,一个经常被老师罚站的小学生在作文里写道,我长大了要当一名建筑师,把学校的教室盖成圆形,这样老师就不能罚我站墙角了。大家知不知道蝴蝶效应?一个看似小事情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有这样一件事情,有一天,学生看见怀孕的女教师腆着大肚子又带了一副大眼睛,穿戴很可笑而大笑,老师大怒。有一个男生因为实在忍不住又大笑起来,老师就令其出去,男生不服。老师拽他的胳膊,把他的衣服拽坏了,学生就踢了老师一脚,恰好踢在肚子上。女老师的丈夫是学校的校工,听说此事,跑到班级给学生打伤住了医院,家长想让老师赔偿医药费,后来听说那位女老师流产了,家长也感到过意不去,就没有再提医药费的事情。有一位老师在他写的一篇教育随笔中谈到了遇到类似的情况,文章的题目是《不要赶走你肩上的蝴蝶》。同样的一件事情不同的处理方法,产生了不同后果。一个变成了讲述教育的故事,一个却伤害了无辜的小生命。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案例3]学生被绑架了,学校是否有责任?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有一个学生在上课期间,他的一个亲家叔叔的堂兄来找他,对班主任说家里有急事,他父亲让我来接她,班主任问孩子,你认识他吗?孩子肯定地说认识。鉴于安全的考虑,班主任用电话跟孩子的父亲联系一下,但是对方手机没有开机,家里又是租的房子,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渠道。此时孩子的堂兄又称事情紧急,老师只好让他把孩子带走,可后来,孩子被他的堂兄绑架了,并撕了票。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讨论]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有权决定、代理未成年人的行为,其他人均无权决定。学校在未征得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把学生交给法定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使他受到伤害,学校行为具有违法性。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因脱离法定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的伤害的,学校有责任。而对学生自行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并无不当的,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总的说来,学校对学生离校情况负有向监护人告知的义务。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案例4]  北京:学生踢球受伤学校不赔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学生在校踢球意外致伤引发的赔偿案件。16岁的中学生武某要求学校和另一学生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2001年12月25日,武某课间与同学在本校操场踢足球,武某担当守门员。武某左眼被刘某踢过来的球击中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武某左眼因伤视力低下,残疾程度为十级。武某遂要求学校和同学刘某赔偿伤残补助、精神抚慰金、残疾用具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86640元。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武某所在的学校提出,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5款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此事件发生在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故不同意武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武某的同学刘某认为,致伤的后果是由于原告躲避不及时造成的,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故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武某表示将提出上诉。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案例5] 在学校化学课上做实验时,不幸被实验桌上的酒精灯烧伤,谁负责?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小娜原来是北京市92中的高二学生,去年1015日,在学校化学课上做实验时,不幸被实验桌上的酒精灯烧伤下巴和脖子,经诊断属深II度烧伤。  他们要求学校赔偿其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1720元。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小娜父亲:认为,学校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时的实验是小娜等学生在文理科分班后的第一次实验,实验前,因为时间紧,学校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给学生分组、安排座位,管理混乱。还有一点是,由于当时实验器材的缺失,小娜做实验时没有垫在酒精灯下的木块,不得不用烧杯去垫酒精灯,老师却没有及时制止,最后导致烧杯被碰,酒精灯倒后发生意外事故。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学校:只道歉不愿意赔钱 ,学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对这次意外事故,学校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相反,由于小娜等学生操作不当,造成酒精灯倒后将她烧伤。当时老师及时扑火没有造成进一步伤害,后学校已垫付了14834元的医疗费。所以对于小娜的诉讼请求,学校不同意。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崇文区教委:学校应负一定责任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小娜的父亲一直找市教委、区教委,后区教委给了他们一个答复。区教委认为“在实验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用烧杯垫酒精灯的做法……学校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区教委还认为,学生在做实验时,不听从教师指挥,不够小心谨慎,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但是对于赔偿数额,区教委希望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律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在此事件中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实验课程有一定的操作规程,实验时老师应在旁边指导实验按规程正常、安全完成。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思考]  安全是学校管理中大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校的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是学校的义务。我们学校在本学期的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在开展活动或上体育课、实验课的时候,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指导。要求学校有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纪录,教师的教案总也要有此项记载。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确定了十种意外学校可以不担责任: 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办法》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另外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一界定了断了此前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关系的争论。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办法》在明确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这样的规定下,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学校也不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2dP江苏省大港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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